实相真理是佛教的根本教理、佛法的根本契印,它形成了佛教同一切世间哲学、宗教及外道的根本区别。以“一切法皆佛法”故,我们现在所学的佛学(显教教理)都是释迦牟尼佛为随顺众生之机,巧善地以当时古印度哲学的文化背景而方便言示“离言”之佛法。末法时代,随着众生的根性渐浅而世间哲学(世智)的渐盛,多于甚深佛法上不生信解,反出疑谤,以是因缘,笔者力图随顺现代哲学之学识知见而方便浅释“实相真理”。
实相真理超越了世间哲学的认识论,从根本上深刻地揭示了:“诸法因缘所生”而“有”,从而直接显现了“有即是空”,进一步阐述了诸法“妙有”“真空”不相异体,“无相而无不相”的实相真理,因此在实相真理中,有、空、实相三者不一不异。
一、有
“有”是佛教同世间哲学、宗教所共有的范畴体系,它是一般的存在,作为一般存在的“有”并不脱离个别存在的“法”而独立存在,因此“有”没有自己的规定,因为任何规定都是对“异己”的否定,而“有”没有任何的异己可否定。所以,它被世间诸多哲学、玄学和宗教称为“虚无”、“无”,虽远非“空”,但它本身也显现了“有”非“实体”而“空”(后详),作为一般存在的“有”以个别存在的“法”来实现。
1.法
“法”是“个别”存在的基本形态,它有“任持自性”和“轨生物解”两方面的涵意,任持自性是把自己的性质(此性质为依他起性而非佛性之性)规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轨生物解是区别于他法之义。法有有为法与无为法之分,有为法是有的论述对象,其中主要的是“心法”和“色法”,另外还有与心法相应的心所法和不相应的“不相应行法”。任何法都不能绝对独立地存在,它们之间依“缘”而相互作用。
2.缘
“缘”是法与法之间固有的必然联系,例如有善根者必能修行成佛,善根与修行成佛间即“有缘”。本来意义上的“缘”是法与法间的“关系范畴”,它既非“法”本身,亦不脱离“法”而独立存在。在佛法中“缘”被引伸而广泛应用,一则引伸为动作(如“缘于……”)而成为“样式范畴”,二则引伸为“缘”中的“法”(如“以……为缘”)而成为“实体范畴”。
按“缘”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可分为“四缘”,能亲办生自果的缘被称为因缘,因缘是法得以存在的内在根据;能疏助“他法”产生其结果的缘为增上缘,它是法得以存在和变化的外在条件。因缘和增上缘是心法和色法所共有的最基本的缘。另外,在心法、心所法中前念不仅是产生后念的因,而且以前念灭作为后念生的条件,前念后念次第无间而起者,即等无间缘;所缘虑的境界对能缘虑的心识的仗托而使心识活动的即是所缘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是心法与心所法独有的“缘”。
法与法之间的缘将诸法联系成统一的整体(法界),诸法之间通过中介而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在“缘”中,一方面诸法之间相互引发、限制,彼此互为前提而相互依存,相互决定着对方的性质及其存在和变化,由于作用是相互的。无有一法仅作用于他法而不被他法所作用,因此诸法都仅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宗”则以依他起性开示诸法独立性的相对性,其实无有一法绝对而无他法可依。因此诸法只能在相互摄受中存在。另一方面,诸法依其缘而相互作用,其结果即是和合成新的整体的法,由于世界在大、小两方面都是无限的,所以没有一法不是被和合的,即没有作为最小的非和合的法,同样也没有一法不是能和合的,即没有作为最大的“和合尽”的“法”。诸法之间依缘相互作用,形成了法的发展和变化,亦即“无常流转”,变化是旧法的坏灭和新法的生起,无常者常“坏灭”,诸法因缘而无不流转,而流转中的诸法即是法与非法的统一,亦即任何法都不是确定的“法”。
诸法之间的“缘”决定了“缘”中诸法的产生(相互引发)、形成(和合)、存在(摄受)、发展(作用)及其规律以及灭亡,有什么样的缘就有什么样的法,缘既不在法内,亦不在法外,而于法间起决定作用,所以缘是法的本质。现代哲学有认为内在联系是本质,但内在联系不能决定事物的内外联系及发展规律,因此只能是根据。佛学研究者有将世间哲学的本——末知见用于佛法的真谛——俗谛之间,认为空是本质,有,是其现象,但空并非是有的决定力量,若空是本质而决定现象,那么也不成其空了,其实,本质和现象只是有的不同层次而同属俗谛,它们都当体即空。
因此,法是有的存在,缘是有的本质,存在和本质是现实的两个方面,缘中诸法以因——果存在形态在现实中具体实现。
3.“因”——“果”及其在现实中的实现
(1)因——果
缘法不相离故,缘中之法相互作用,能生他法的法是因,为他法所生的法是果,缘中诸法无有一法无其生起之因,亦无有一法不生起其果,因此一切法都既是原因的结果,又是结果的原因,诸法均为无始无终的“因果系列”中的其中一环。但是,因——果关系并非象西方哲学所描绘的“单向系列”,而且在数量和性质上都具有其多样性:
在数量上,因果关系并非一因一果的“单值对应”,而可以出现“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而形成因果系列的分叉,但是,因果关系在数量上的不确定性并不否定因果的本身,当代科学和哲学界多以对应数量的不确定性(如一因多果)来否定因果关系本身的普遍性,其实在一因多果中若此一因不存在,则多果中的任何一果都不得生,故仍是因——果关系;在性质上,处于因果系列中的诸法是因果变化过程的主体,主体中的原因是对其自己结果而言的“能生因”,它是能产生自己结果的法,能生因是依因缘而立的,它是该法产生结果的内在根据,其中通过中介间接地决定最后结果的能生因是牵引因;而直接能生起其结果的能生因是生起因。作为内在根据的能生因不能自己产生结果,它必须与方便因相作用才能起结果,方便因是影响他法生起其果的法,它是依增上缘而立的,方便因是能生因生起结果的外在条件,其中可使能生因生起结果的方便因是摄受因;而阻碍能生因生起结果的方便因是相违因。能生因和方便因是参照不同的因果主体而言的。任何法既是其自身因果系列中的能生因,又是他法因果系列的方便因。能生因只能在方便因的作用下产生结果,但因果的主体并非完全消极地被方便因所决定,主体能通过观待因创造条件而使能生因产生结果,观待因是能使他法生起属于自己所需条件的结果的法,如因求食而引碗、因修行而求师。
因果关系的多样性造成了因果系列的交互关系,使原因生起结果的过程产生了复杂性,由于能生因必须在与方便因作用中才能生起结果,在现实中只是作为可能的能生因,必须通过偶然性和必然性两种趋势才能生起其结果而成为现实。
(2)因果关系在现实中的实现过程
诸法只有具备能生因,才可能生起其结果,但能生因对于结果而言只是尚未实现的可能,由于能生因不能自己产生结果,使生果过程产生了偶然性和必然性两种趋势。
偶然性是不能完全决定自己生果过程而呈现出的不确定的趋势。由于能生因随着方便因的不同而产生的结果也相应不同,在生果过程中有三种情况是偶然的:一则具备能生因而尚无方便因中的摄受因并且该法又无观待因;二则在生果过程中方便因亦处变化之中;三则生果过程中方便因中有相违因存在。这三种情况都使能生因的生果过程造成偶然趋势。现代哲学及科学界有人以偶然性否认因果性,其实偶然性是因果性的具体表现之一,正是因为方便因构成了生果过程的因才使生果的过程出现偶然性,有些佛学研究者惟恐因果律被否认而否认偶然性的存在,结果反而否认了因果。因为只有方便因不成为“因”才会没有偶然性。
必然性是能够完全决定自己生果过程而呈现出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在生果过程中只有两种情况是必然的,一则生果的法不仅具足能生因,而且具备观待因而能将既定的包括相违因在内的诸外缘变化成生起自果的必要条件——摄受因,故其生果过程是确定不移的;二则不仅生果之法具足能生因,而且方便因中具足摄受因,并且无相违因存在,其生果过程也是确定不移的。但是这种必然性是确定条件而非无条件的,因此亦非完全由自己所决定,所以是相对必须性,而完全由自己决定的必然性是绝对必然性,绝对必然性的事物即是实体,实体只是西方哲学假设的不存在的范畴。
偶然性与必然性是诸法为能生因提供方便因的不同阶段,作为可能性的能生因在生果过程中不断地由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最后产生其结果,作为可能性的能生因生起其结果才成为现实,由于因果系列的无限性,作为结果的现实又成为新的作为能生因的可能,因此诸法都是可能与现实的统一,由此构成了法的“无常流转”。
综上所述,一切法都叫因缘所生,在缘中无常流转,而流转中的诸法是他法流转而成,所以不生;又将流转为他法,所以不灭;流转不息,所以不常;流转中此法坏灭的同时即是彼法生起,所以不断;流转中此法坏灭而彼法生起,此法与彼法不相一体,所以不一;彼法即是此法转流而成,故此法与彼法不异;由于诸法并非由方便因所生起,所以不来;但亦不能由能生因自己产生,所以下出。诸法流转不息而无有断灭,所流转的任何法都是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因此有是永恒的。但这种有因其不是实有,所以本身即是空的。
二、空
诸法因缘所生而流转不息,虽然永无断灭,但这种有并非众生所执著的实有,仅作为自因而完全绝对独立地存在的实体才是众生所幻想的实有,既然是自因,那么实体则完全脱离一切事物而绝对独立地存在,并且可以改变任何其它事物而不被任何其它事物所改变,从而保持其自己(自我)确定不变。但有中一切诸法都是因缘所生,在缘中相互摄受而仅具相对独立性,而且在无常流转中坏灭不息,所以均非实体而无自我、无自性,无我和无自性在佛教中被称为空,是佛教独有的范畴体系,它是佛法同世间一切学识知见的根本区别。现就有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浅释其空义:
1.诸法处于无常流转之中,由于坏灭不息而使流转中的诸法仅是法与非法的统一,任何刹那都因其坏灭而无有自我,所以无常故空;
2.诸法均为因果系列中的一环,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所以它不是由自己决定产生的,但也不是由原因中产生,由于作为原因的法也同样是有原因的,由于没有第一因,故诸法非我而空;
3.诸法均为因缘和合所成,以其被和合故,无有自性而空,由于能和合的法也是被和合的,无有一法不是被和合,所以诸法均空;
4.诸法依缘而相互摄受,只有相对独立性而非自因,但也非由能摄受的他法所决定,因为作用是相互的,无有一法不是被摄受的,所以诸法皆空;
5.诸法的产生、存在、发展及灭亡都依其相互间的缘(本来意义上的缘)决定的,但作为关系范畴的缘本身并非脱离缘中之法而独立存在,故诸缘亦是空的;
6.无常生灭的法无一不是有的存在形态,而有却永不断灭由此外道和最高层次的世间哲学产生了一种终极范畴的知见——常见和一见,认为具体事物是虚幻不实的,而存在本身是一个实体,但作为一般存在的有并非脱离法而绝对独立地存在,而且有不能有我,否则就有法非有,所以有亦是空的。可见“形而下之器”是“空”,而“形而上之道”亦是“空”;
7.既然诸法缘生而无我,那么不管在什么层次、什么方面,凡有即是空。空并非作为决定力量而成有的本质,亦非作为本原而成有的开始或终极,而是当体即空,本——末、始——终关系只是有的各层次间的辩证关系,辩证法是有的最高法,但空与有的关系已超越了辩证关系(包括直接同一律),非辩证法所能达;
8.诸法当体空,有即是空,虽然有与空并非辩证关系,而空无须依存于有,但空亦并非是一种被称为空的实体,否则它必须异于有而独立存在,那就成其为“当体空”了,所以空也是空的,这即“毕竟空”义。佛法中以双重否定表示,第一重否定有而表示空,第二重否定空而表示空亦是空,所以双重否定与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完全不同,否定之否定只示现“有”的发展过程。同理可知:所谓毕竟空,即非毕竟空,是名毕竟空。
综上所述,诸法随缘起灭而无实有,当随缘而起时,由于并未产生实体,所以不生;当随缘而灭时,并无有实体被灭,所以不灭;诸法不生不灭,但亦非常空,因为只有保持永恒不变的实体才是常,而空非实体不变,所以不常;既然空非实体,则无以消失而断,所以不断;既然诸法均当体空,那么诸法即非一空,若诸法为一空,则组成该空的法均不空,所以不一;诸法虽然不一空,但诸法空亦不相异,若诸法空相异,则诸空均不空,所以不异;诸法皆空而不异故,由于外缘空故而无从来,所以不来;由于内因空故而无从出,所以不出。是故诸法不生亦不灭、不常亦不断、不一亦不异、不来亦不出。此为远离两边之中道。同理可知:诸法不生亦非不生,不灭亦非不灭,不常亦非不常,不断亦非不断,不一亦非不一,不异亦非不异,不来亦非不来,不出亦非不出。
以缘起故,诸法亦有;以无我故,诸法亦空。以当体空故,诸法非有;以毕竟空故,诸法非空。可见空有都是方便开示的虚妄戏论,诸法离诸虚妄之戏论即是实相。
三、实相
诸法毕竟空故,不异而无可分别,而言、意皆依能言——所言、能思——所思之分别而起,是故所言的有、空都是方便开示的戏论,惟以此戏论而离乎所言之有、空,即是诸法亦有、亦空,非有、非空之实相。实相无相,实相无不相、实相无相而无不相。
1.实相无相:
诸法毕竟空故,无论有中任何一法及其任何方面和任何层次都是空,一法不可得,而且空只是分别而起的名相,亦不可得,此为真空,故曰无相。
2.实相无不相:
诸法毕竟空故,不一而皆空,一切法及其所有的方面和所有的层次都是空,所以一切法及其所有的方面和所有的层次都是空的妙有,故曰“无不相”。
3.实相无相而无不相:
诸法妙有即真空,真空本妙有,真空、妙有平等一味原无二致,以缘起故,诸法亦有;以无我故,诸法亦空。以当体空故,诸法非有,以毕竟空故,诸法非空。故诸法亦有亦空、非有非空,真空而妙有,无相而无不相,法法如是,是故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体、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缘、如是果、如是报、如是本末究竟”。体、性是法的内在方面,相、力、作是法的外在方面,因、缘、果、报是法的关系方面,本末究竟是法的各层次的作用关系方面,相、性、体、力、作、因、缘、果、报、本末究竟无不是诸法的妙有而真空。实相如同“幻影”,幻喻真空,影喻妙有,故《金刚经》所言“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寓意深刻,既言幻之真空,又示影之妙有,以有为法直接显现无为法和实相。
“实相真理”是佛教的根本教理,佛法的根本契印,它揭示了诸法因缘所生,阐述了各道众生为因缘所决定,现有的一切无不是以前印造“业因”的“果报”,又无不都是将来“果报”所种的“业因”,六道众生的区别仅在于其“业”的性质、程度和数量的不同,无不“感业受报”而无常轮回于六道之中。因此三界均无安处而世间悉皆烦恼。在世间中,包括人类文明在内的众生一切业行只是以其业力依缘而感相应之果报。宗教则依缘利用天神之类的其它各道众生的业力为自己造业,外道则依缘修行而改变其业力的本身性质,它们只是烦恼的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无不都是“烦恼”(包括“善”、“恶”)。众生因缘的“种子”藏于“阿赖耶识”的“心生灭门”中而成“生死根本”,以“缘起”而“性空”。“有即是空”故,心生灭门当体即是“心真如门”,生死根本本来就是“无始菩提涅?”,这就是众生所本具的“佛性”。它不随迷而失,也不随悟而得,所以烦恼与佛性、生死与涅?平等一味,众生只因于佛性上迷而起不尽之烦恼。故出世间而了烦恼惟应于众生心上转迷为悟、转识成智,但在“转”的修行过程中,“修行”、“能修行”的众生和“所修行”的“佛法”无不妙有而真空。若执“实有”即非出世法。惟当修、能修、所修“三轮体空”才是真修,故当“见性”方能“真修”。见性为入佛之门径,以诸法实相故,一切法皆佛法,于见性者所行一切世间法皆是佛法,而是未见性者所修一切佛法皆是世间法。然性本非实有而实无性可见,且能见、所见皆佛法,“不异”。而无从分别,若依能见所见之分别而以能见见所见,则所见者即非“性”,是故所言“见性”,实为不二法门。然不二法门亦方便说,实非为二,故无不二法门可人,惟此真“不二”而“见性”。因此,诸法实相,以“妙有”“不一”而有差别故,众生须以见、行、修而成佛,以真空不异而无分别故,惟有离乎见、行、修才是究竟,毕竟“无众生可度”、“无烦恼可断”、“无佛法可修”、“无佛可成”、“无生死可出”。
由实相真理可见,佛教不是“善法”、不是宗教、也不是外道,毕竟亦“非佛法”,所言实相,即非实相,惟离实相,当即实相。真是:横不是,竖不是,待到是时己不是。(信息来源:摘自《法音》)
编辑: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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