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善乐的根源便是依因果而行。欲得到肯定的安乐,我们应学习因果定律,依着因果而作应作之事、戒作不应作之事。
有些人认爲因果是「信则有,不信则无」的一回事,其实不然。不论你信不信四季循环的规律,到了春天花朵仍然会开;同道理,不论你是否相信因果,这定律同样生效运作。也有些人认爲因果不外乎是种善因而得善果之简单道理,其实它是极精妙及复杂的规则。更有些人主张「一切皆无」的道理,甚至以爲这便是佛法的高深境界,这是很严重的错误。
最细微精确的因果,唯佛能见,譬如说你现在坐在这里,脚感到有少许疼痛,只有佛才能清楚而精确地说出此乃因某某过去因所致。然而,我们可以依粗显的因果关系而学习。
业果的特性有四方面:
(1) 业不可改变
世俗上的许多事,或许尚可改变少许,因果却改变不了。善因只会生産乐果,绝不可能生出恶报,反之亦然。一旦种子种下了,便不会消失,一待外缘诱发便决定生出相应的果。所以,我们应生出决断心,积极行善、坚拒作恶。
(2) 业会增长变大
一颗小小的苹果种子,只要有适当的外在条件,便会长生一棵大树,树又再生长许多苹果,每个苹果又有种子……;同道理,一个小小的因,其果报可以很大。我们若以手指压扁一虫,只需一秒钟,彷佛是件很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其果报却十分严重。反过来说,如果见到有一条虫掉在水中,我们不经意地顺手捞起牠,此因看似极微不足道,但其果报可以变得极大。在过去曾有一小孩,他只不过是在玩耍时把泥巴当成黄金供佛,后来于因缘成熟时,小孩便转生为天王。所以,我们应参思此中规律而生觉受,决心不以善小而不作,亦不因恶小而不怕。
(3) 未作之业不可能结果
在电视新闻中,常会见到一些大难不死的奇迹案例,譬如说在空难中有几百人死了,偏偏有一个人生还等等,这其实并不稀奇。只要我们未作能衍生该果的业因,便绝不可能受到其果报。有些圣人喝下了毒药也不被毒死,正是因爲祂们并无此业报之因。
(4) 已作之业不会消失
佛陀有一个大弟子名为「目犍连」(Mahamaudgalyagana)。这弟子早已成就罗汉的境界,号称「神通第一」,可是祂在业因成熟时,却被人打至重伤。由此可见,一旦业因种下了,便不会随年月而消失,即使过了千千万万年的长时间,一旦遇上了外缘,它仍然会结果。
因果有无数种类,我们根本无法一一尽说,但我们可以把它笼统地归?
123;为身、语或意作之总共三类。
若把身、语及意作之业归?
123;,共有十种影响力较大的种类。这十业道之正面称爲「十善业」或「十白业」,即不杀生、不偷盗……等等。它们是衍伸福乐果报的善因。十业道之反面称爲「十恶业」或「十黑业」,即杀生、偷盗……等等。它们是引致痛苦果报的不善因。十善业是我们应致力去做的项目,而十恶业是我们必须努力断除的项目。如上说地做人,便是保证今生及未来生能得享福乐的方法。
十不善业分爲由身、由语及由意所作之恶业。由身作之不善业有三种,语作的有四,意作的有三种。身的不善业乃杀生、邪淫及偷盗。语之不善业有妄语、离间语、恶语及绮语。意之不善业即贪、瞋及邪见此三种。
(1) 杀生
杀生乃身之三种恶业之最重者,其果报极爲严重。杀生并不狭指杀人,而指杀害任何有情生命。大家切勿误解以爲十恶业乃佛教徒之戒律而已,非佛教徒若作杀生等不善业,一样有果报。但凡杀生都有极重果报。
一段完整之杀生业引致一系列杀生之完整果报。甚麽是「完整之杀生业」呢?这具备四个因素,一为对象,二为动机,三为行动,四为事件之完成。在对象方面,杀害任何有生命的对象皆为杀生。在动机方面,杀者无误地认定要杀之对象,基于贪、瞋或任何一种烦恼而动杀机,这便具备了第二因素。如果在无意及无动机的情况下杀生,这因素便不具备,故此并非一段完整杀业,譬如说你不小心踩死了一条虫,这是无动机的,所以其业报当然与蓄意杀虫不太相同。在行动的定义方面,这不只包括自己亲手操刀杀生,教唆别人动手亦同,或自己利用下毒药、用神通力或用邪术等方法杀生也算在内。有些笨人在杀海鲜时命人代杀,以爲这样便不算杀生,其实这样做比自己动手杀更爲不好。最后,若欲杀的对象的确因此死去了,四因素即告完备。若对方不死,虽亦有杀生之部份业报,但不完整。
我们讲一讲完整的杀业与不完整的分别情况。完整杀业乃以上所说、四因素齐全的杀生,譬如说你在海鲜餐厅里见到一尾鱼,你明知牠是一个有生命的东西,你生出了贪吃其肉而欲烹杀之动机,然后你叫厨师代你宰杀,最后这条鱼的确死了,这便是完整之杀业。杀业之动机都是基于贪、瞋或痴三烦恼的,譬如说你贪吃鱼肉而欲杀,便是因贪而起的动机;如果你因憎恨仇人而欲杀之,这是因瞋而起的例子;有些外道误以爲杀生祭祀便能求福,这是因愚痴而起的动机之例。在甚麽情况下会有不完整的杀业呢?譬如说你想杀一个仇人,但你却找不到他,或者你动了手但却未能成功地杀死他,又或者你虽动了杀机,但后来理智地克制了这念头,这都是非完整业之例子。不完整之杀业并非完全无果报,但完整之杀业与不完整之果报轻重及性质不同。
(2) 偷盗
这也与杀业类似,必须有四因素方算完整。对象者,凡明知不属自己或不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你在未有物主同意之情况下令它归为己有即是。这不一定限于强盗或小偷所做的才符合定义,举凡做买卖时骗斤两而收取过多的钱财,都算入偷盗之列。动机者如杀业所说内容类推。在行动的定义上,亦同杀业所说、不论自己作或叫他人代作,又或借了不还,这都符合具备行动的因素。最后,只要你心中认爲东西已得手了,便足以具备这第四因素。
我们不要以爲只有强盗之流才会犯偷盗罪,其实未问而自取少至一根针等小物品,也有偷盗之业。
(3) 邪淫
对出家人来説,任何淫行皆构成作十恶业。对在家人来説,正当的性行爲并不算邪淫,只有不正当的淫行方算作十恶业。
从事件及对象之本质来説,凡与同性、别人之配偶、出家人或未成年者行淫,便构成邪淫。与正当的配偶在怀孕时或受持了八关齐戒期间行淫,也属邪淫。在上师、父母或佛塔面前行淫,即使对方为合法配偶而时间亦无不如法的地方,同样亦构成邪淫。邪淫之动机多为贪,但也有因复仇而淫他人妻女之案例,亦有外道等因痴而行淫之可能性。在作出了行动而同时生乐时,便凑足了第三及第四因素,足以构成完整之邪淫业。
(4) 妄语
妄语必须是对能明白该妄语内容的任何有情生命,以语言、沉默等方法误导,方构成业。若对不明人语的畜牲説谎,或对方不明你的意思,则不圆满。妄语的内容有多类,例如是说为非、黑说为白、未曾亲见的事说成亲眼所见等等。妄语可以基于任何烦恼所衍伸出的动机。在行动的定义方面,不论是以言说、眼神、手势踔辽蚰赃_到误导的目的,皆属能构成罪业的范围,譬如说有人问你是否佛陀再世,你故意含笑不语而误导他,这就算入妄语之例了。若对方又明白了你的意思,则第四因素亦具备了。若对方不理解,则虽仍有不完整之业道,但未算完整之妄语业道。妄语中有一些内容称爲「大妄语」,譬如说未证言证,无神通而说自有神通等。在某些情况下,爲了救护其它有情,我们可能会面临爲难的抉择,譬如说你见到一人往西逃走了,其仇人持枪追来而问你:「有没看到我要杀的人?」,你若直説了便会令他人死亡。在这情况下,情况有所开许,我们必须以救助他人为宗旨,但凡夫仍宜采用不妄语及利他两全的善巧办法而回答,譬如答以「来来往往的人很多呀!」一类的话以应付之。
(5) 离间语
凡离间挑拨之语言或行爲,皆属此例。烦恼所发,意欲挑拨,即构成第二因素。如果进行了而成功地令双方不和,便具足第三及第四因素了。如果并不成功,则不属完整之离间语业,但至少亦成绮语之罪业。
(6) 恶语
就对象而言,对有情、无情或不解己意的人痛駡等行爲,都能构成完整之恶语业道,但也有不完整之恶语业。就动机而言,与前述类同。就行爲而言,并不一定要很凶恶地説话才算恶语,即使温柔地说出故意令人伤心的话,也能构成恶语业道。就事件之完成而言,只要对方明白了你的意思,便算圆满。恶语所说的话,可以是事实,亦可以是非事实。对眼盲的人取笑为「瞎鬼」固然是恶语,但对眼睛没问题的人取笑为「瞎鬼」则不但积下了恶语之业,且另外又积了妄语之业。若你明知某人的朋友不是小偷,但是你故意在他们二人面前指责其为小偷,双方都明白了你的意思,某人便因此与朋友不和,你就同时积下了恶语、妄语及离间语三种业道了。
(7) 绮语
不为着任何意义而谈及无意义的事,便是「绮语」。绮语是十恶业中较轻的业,但它却足以令我们浪费一生。绮语的四种因素不难理解,故此在此不详说了,大家用以上之原理类推即知。
(8) 贪业
在见到好东西而生出占有欲时,第一因素便具备了。由三烦恼之任一而生起贪婪时,第二因素便具备了。当念头不断而越来越强时,便有了第三个因素。在心欲令该物变爲己有时,即使无行动,亦具备了第四因素。总之,但凡为世间名利等而生出之占有心即属贪,但希求成佛或解脱之心因性质不同而不属此列。
(9) 瞋业
瞋恨心能把我们历劫所修功德毁于一刹之间,所以必须谨慎防护。就事情而定义,对无情或有情生瞋皆属瞋业。就动机而言,因烦恼而衍伸出欲令对象受到不幸之心即是。就行爲而言,在此心上串习不断便是。若生出了心欲对方不幸之决定念,便有了第四因素。
(10) 邪见
邪见是三烦恼中之痴的一种。「邪见」包括了认爲无因果、无来生及无佛等圣众种种不正确、不真实之见解。如果认爲因果、转生及佛等不存在,便有了第二因素。于此念不断串习,便属有行动。生出了决定心时,便告事件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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